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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农民合作社非法吸收存款 5名干部获刑

2014-9-2 22:43| 发布者: 789456| 查看: 1065| 评论: 0
摘要: 9月2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灌南县汤沟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灌南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其背后的农口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吴某刚、王某友、梁某祝、侯某森、何某荣分别 ...
9月2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灌南县汤沟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灌南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其背后的农口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吴某刚、王某友、梁某祝、侯某森、何某荣分别获刑3至12年不等。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吴某刚、王某友在负责灌南县汤沟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财务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工作中,明知该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资金违规转入盐城市王某龙(已判刑)处跨区域使用,未能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放弃监管,致使该合作社非法吸收的4000余万元存款无法兑现,造成重大损失。此间,被告人吴某刚、王某友还以指导工作为由,分别以二人妻子名义收取该合作社支付好处费92500元、55500元,为该合作社谋取利益。

此外,2009年至案发前,被告人梁某祝、侯某森、何某荣在负责辖区内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也没有会同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季进行专项审计,使监督流于形式,玩忽职守,致使灌南县4个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亿余元被违规转入王某龙处跨区域使用,无法兑现,造成重大损失。

对此,灌南县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吴某刚(灌南县汤沟镇农经服务中心原主任)、王某友(灌南县汤沟镇农经服务中心原副主任)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年六个月;以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梁某祝(灌南县委农村工作部原副部长)、侯某森(灌南县委农村工作部经营管理科原科长)、何某荣(灌南县委农村工作部经营管理科原副科长)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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