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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生产毒品 灌南化工厂老板被判刑

2014-9-2 22:43| 发布者: 789456| 查看: 847| 评论: 0
摘要: 国家对易制毒物品有严格的管制措施,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卖该类物品就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近日,灌南县法院审结了张某等人非法生产、销售依法实行管制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邻氯苯基环戊酮(简 ...
国家对易制毒物品有严格的管制措施,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卖该类物品就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近日,灌南县法院审结了张某等人非法生产、销售依法实行管制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甲苯案以及唐某等人非法买卖甲苯、邻酮案,对张某等人以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对唐某等人以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二万元至二百五十万元数额不等的罚金。

  2012年底,张某、邵某预谋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邻酮,并进行了分工,由邵某负责生产技术与安全、张某负责销售。后邵某通过徐某联系购买生产邻酮原料甲苯,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唐某购买,唐某在同样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多次购买国家管制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甲苯70吨,价值人民币70余万元。后唐某从中加价后该70吨甲苯销售给邵林某所在公司。张某、邵某以所购的甲苯为主要原料,在该公司擅自生产国家管制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邻酮,并非法销售给唐某等人共计35吨。

  灌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邵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国家管制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邻氯苯基环戊酮,且数量大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经营危险化学品甲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庭审查明的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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